欢迎来到金达范文网!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形式

时间:2023-02-12 13:35:04 来源:金达范文网

当前税务师考试正处于基础学习阶段,为方便大家学习,小编特此为您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起来复习下吧: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26讲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形式,供大家参考。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形式

  当前税务师考试正处于基础学习阶段,为方便大家学习,小编特此为您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起来复习下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26讲法律行为的分类、形式、成立和生肖、效力样态、附款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1、明示形式

  1口头形式

  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等。

  2书面形式

  ①一般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②特殊书面形式:如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默示形式

  1推定的默示

  推定的默示也称“意思实现”,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行为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如将汽车停入收费停车场。

  2特定沉默

  特定沉默,是单纯的不作为却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赋予一定意思表示的默示行为,包括约定沉默和法定沉默。

  《民法总则》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推荐访问:知识点 相关法律 涉税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形式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形式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汇总 涉税相关服务法律题目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有简答题吗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形式】相关文章:

1.农村党总支存在的问题举例(2篇)

2.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实施方案(6篇)

3.军训典型事例描述(3篇)

4.内部控制规范与实际工作相结合(7篇)

5.写作能力不足自我批评(7篇)